2022年5月20日 第36278篇《清华法学》 2022年第2期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
内容摘要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从公司法修改的历史演进看,重回1993年公司法的公司许可主义模式并不可取。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构。根据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分为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与瑕疵股权的转让。对于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不论股东许可主义还是公司许可主义,都违反了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利益关系位阶理论的基本原理,都不妥当。从“原则—例外”与利益关系中不同位阶的匹配性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该采取“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的模式。限制非瑕疵股权的转让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公司章程等方式的约定。在瑕疵股权转让的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转让股东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于同一位阶。结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理,瑕疵股权转让不但需要获得公司的许可,还应该获得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增资时董事的许可。
关键词
股权转让;瑕疵股权;利益衡量;利益位阶;限制
结构框架
一、股权转让的股东许可主义模式及其困扰
(一)股权转让的立法例
(二)我国公司法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许可主义
(三)股东许可主义的困扰
二、股权转让的不同类型与区分规制
三、非瑕疵股权转让不应重回公司许可主义
(一)公司许可主义代替股东许可主义的学说
(二)从历史中寻找答案:股东许可主义的胜出
四、非瑕疵股权转让的自由主义
(一)非瑕疵股权转让的复杂利益关系网络
(二)非瑕疵股权转让的原则与例外:基于利益位阶理论
(三)非瑕疵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旁证
(四)股权转让的例外性限制
(五)小结
五、瑕疵股权转让的多元许可主义
(一)瑕疵股权转让的利益关系网络与利益位阶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多元许可人
(三)瑕疵股权转让时的特殊问题
六、结论
(助理编辑:李晶晶)
文献链接:https://qhfx.cbpt.cnki.net/WKE/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7d7ebbbe-a566-4918-acac-3f52e92ac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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