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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 第36303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年第3期
民法典视域下的“人身自由”
作者:温世扬 武汉大学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时代,应当对《民法典》第109条和第990条第2款中的“人身自由”作广义解读,即“人身自由”不应局限于行动自由,而应充当以自决地位为核心的人身权益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整体性教义,能够确保在社会交往背景下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在概念内涵方面存在差异,且在发挥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时处于平行位置,二者系《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民法和宪法领域的分流。在此基础上,“人身自由”的类型化可从行动自由、人体捐献和人体试验自决、人格标识利用自决、婚姻自由、性自主、生育计划的自决以及法律行为层面的自决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
人身自由;价值基础;自决地位;人格尊严
结构框架
一、“人身自由”的广狭二义
二、“人身自由”的民法意涵
(一)作为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
(二)以自决地位为核心的“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关系
三、“人身自由”在民法和宪法领域的分殊
四、“人身自由”的类型归整
(一)行动自由
(二)人体捐献和人体试验的自决
(三)人格标识利用的自决
(四)婚姻自由
(五)性自主
(六)生育计划的自决
(七)法律行为层面的自决
五、结语


(实习编辑:卢琛)


       文献链接:http://fzyshfz.paperonce.org/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22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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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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