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2年5月23日 第36325篇《清华法学》 2022年第3期
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即要求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并明确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基本指导原则。由于我国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此,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来解释与适用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我国本土法律经验的总结,而并非借鉴域外法的物权理论的结果,该原则并未承认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合意,而是认定物权变动仅以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确认了债权合同效力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不应当按照物权行为理论来理解区分原则,而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准确阐释与适用区分原则。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登记
结构框架
一、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区分原则
(一)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二)民法典体系决定了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区分原则
(三)区分原则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区分原则是我国本土法律经验的总结
三、区分原则未承认独立的物权合意
四、区分原则确认了合同效力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五、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区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六、结语


(助理编辑:周含笑)

文献链接:http://qhfx.cbpt.cnki.net/WKE/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c7d37bc5-c4db-4260-a8e0-116b5dffe05e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周含笑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