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 第36379篇《中国法学》 2022年第3期
论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
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没有将公开的个人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而是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上,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范。《民法典》第1036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7条分别从免责事由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角度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范,二者相互补充,合力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协调。处理者只有合理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才无需取得个人的同意,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但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其告知义务并不当然免除。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的,对合理与否的判断应当依据必要原则与目的限制原则在权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要考虑个人信息的公开目的。
关键词
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告知同意;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目的完善
(一)从特定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到个人信息处理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
(二)从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到个人信息的特殊处理规则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协调
三、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与告知同意规则
(一)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二)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无需个人同意的理由
(三)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四、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一)个人明确拒绝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二)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侵害个人的重大利益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五、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性判断
(一)合理处理的前提在于处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处理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
六、结语
(助理编辑:陈可)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zLoohw1F0374QJOIeJVA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