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 第36400篇《法学》 2022年第5期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以法释〔2020〕28号第9条为中心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关键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合理审查
结构框架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逻辑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说”之下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
(二)《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司法态度的转变及其评价
(三)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生效力时的法律后果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的审查内容
(一)上市公司单项对外担保时相对人的审查内容
(二)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年度担保预计)内担保时相对人的审查内容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是否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结语
(助理编辑:周茂杰)
文献链接: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2/0603/c1779a189206/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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