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2年7月14日 第36431篇《法学研究》 2022年第3期
侵权赔偿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民法原理
作者:李承亮 武汉大学 
内容摘要
除了造成知识产权消灭和对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等例外情形,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价值基础并不是知识产权在转让市场的价格,而是知识产权在许可使用市场的价格即许可使用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影响被侵权人及其被许可人的使用,并不必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被侵权人没有遭受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时,仍可能基于不当得利法请求侵权人为非法使用支付使用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并未将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定为损害填补型责任,而是规定为得利返还型责任。许可使用费赔偿在构成要件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法律后果上却与不当得利返还相当。这个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费不是推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而是使用本身的价值。只要被侵害知识产权能通过市场定价,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就能通过市场定价,被侵权人也就能请求许可使用费赔偿。在多元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框架内,许可使用费赔偿可以代替不当得利价值返还为被侵权人提供最低救济。侵权赔偿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要途径不仅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还在于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最低救济标准。
关键词
价值赔偿;许可使用费;可得利益损失;不当得利返还;得利返还型赔偿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于价值损失的直接损害填补
(一)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赔偿及其利息
(二)围绕价值损失的复权费用赔偿和消除影响费用赔偿
三、基于使用费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
(一)按照使用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二)推定的可得利益损失
(三)基于有偿使用市场价格的损害计算
四、基于使用费的不当得利返还和返还型赔偿
(一)不当得利价值返还
(二)价值返还型赔偿责任
结论


(实习编辑:颜佳怡)


http://www.faxueyanjiu.com/Magazine/Show/?ID=83231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萨日娜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