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 第36586篇《环球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
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建构
内容摘要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规则,虽已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下来,但其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尚存争议。典型的争议场景包括处理政府公开信息、搜索引擎处理公开信息等。相对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单独归类,并将个人决定权降格为“选择退出”的权利。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构建中,应当针对合法公开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在确定信息处理者关于合法性认定的注意义务、信息处理行为的合理范围、是否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拒绝权的行使及其例外各个要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信息公开的类型、个人信息本身的敏感程度、信息处理行为的类型等要素,重视已公开个人信息中体现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为个人“拒绝权”创设例外等做法发展与完善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规则体系。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选择退出 拒绝权 删除权
结构框架
一、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场景
二、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三种立法模式及其理论梳理
(一)立法模式一:已公开个人信息适用一般规则
(二)立法模式二:个人信息概念中排除公开可得信息
(三)立法模式三: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单独类别进行特殊规定
(四)不同立法模式比较与理论梳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制度定位与价值取向
1.立法模式比较
2.理论梳理
三、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体系建构与适用
(一)个人信息的“合法公开”
1.合法公开的类型
2.对于公开“合法性”的注意义务
(二)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理范围”和“个人权益重大影响”
(三)拒绝权的行使与例外
1.拒绝权及其行使
2.拒绝权的例外
四、结语
(实习编辑:马国杰)
http://www.globallawreview.org/Magazine/Show/8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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