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 第36597篇《现代法学》 2022年第4期
《民法典》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8条为中心
内容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定位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可为该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情形下应予优先适用;第2款则适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时满足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财产和监护人为非亲属监护人这两项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适用。这样,《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法律适用关系可以厘清,潜在的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亦可实现。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责任能力;《民法典》第1188条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既有解释论主张之梳理
(一)“并列关系说”
(二)“原则与例外关系说”
(三)“一般与补充关系说”
(四)“内外关系区分说”
(五)“客观目的论解释”
(六)“体系位移效应说”
(七)“双重侵权说”
三、相关解释论主张之评析
(一)对“并列关系说”的评析
(二)对“原则与例外关系说”的评析
(三)对“一般与补充关系说”的评析
(四)对“内外关系区分说”的评析
(五)对“客观目的论解释”的评析
(六)对“体系位移效应说”的评析
(七)对“双重侵权说”的评析
四、《民法典》第 1188 条之解释论再造
(一)解释论规则之定位
(二)解释论之具体展开
五、结论
(实习编辑:颜佳怡)
http://xdfx.cbpt.cnki.net/WKC/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5e80fbd9-7c9e-4eac-9d26-be4bd413906c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