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 第36619篇《当代法学》 2022年第5期
积极老龄化理念下民法典成年监护规范解释论
内容摘要
积极老龄化要求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通过解释,解除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关联,避免概括性剥夺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相较类型主义,一元主义更符合比例原则,故在监护范围上应形成准一元主义模式,以克服类型主义对老年人事务的过度干预。对“限制行为能力”和管理事务作扩张解释,增强现有立法的开放性,对“交易的人”与“身心需求的人”同等关注,在涉及人身、医疗、财产处分等重大事务时,监护人应受特别规制。
关键词
积极老龄化;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护范围;准一元主义
结构框架
一、补充取代剥夺——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脱离
(一)行为能力关联模式的缺陷和不足
(二)比较法上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脱离
(三)行为能力补充的解释论
二、突破类型法定——准一元主义解释
(一)成年监护的类型主义与一元主义
(二)类型主义与一元主义之利弊分析
(三)准一元主义的解释路径
三、扩张协助范围——从专注交易到关怀身心
(一)专注“交易的人”的监护模式
(二)比较法上对监护事务范围的扩展
(三)《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解释论
(四)重大事务处理的特殊规则
结语
(实习编辑:王懋祺)
文献链接:《积极老龄化理念下民法典成年监护规范解释论》
https://ddfx.cbpt.cnki.net/WKB/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45510a8d-16b7-46c1-a3d1-6ff178eb2c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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