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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 第36637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5期
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的交叉研究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标签: 婚姻法   民法   虚伪表示
内容摘要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婚姻登记公信力;意思表示解释;民行交叉;民刑交叉
结构框架
一、意思自治的体现:婚姻行为也应有通谋虚伪表示瑕疵
(一)通谋虚伪表示是婚姻合意瑕疵
(二)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法律后果
二、通谋虚伪表示瑕疵之补正?私法行为层面的自治限制
(一)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
(二)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
三、不复有通谋虚伪表示瑕疵?公法行为层面的自治限制
(一)司法行为视角下的通谋虚伪调解离婚
(二)行政行为视角下的通谋虚伪婚姻行为
四、易被忽视的前提:现有研究中的意思表示解释误区
(一)形式意思与实质意思之区分包含误解
(二)意思表示内容与动机之区分无关宏旨
五、自治与管制之平衡:通谋虚伪表示的一个解释框架
(一)基于当事人意愿或利益之解释
(二)法律和公序良俗并无介入余地
(三)拓展应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的效力
六、结论


(实习编辑:潘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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