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2年11月23日 第36689篇《行政法学研究》 2022年第2期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
作者:吕忠梅  
内容摘要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环境法典编纂都对类型化提出了迫切需求。民法典绿色条款可分为融合性条款、限制性条款、激励性条款、救济性条款、扩展性条款。融合性条款建立环境与发展双赢机制,限制性条款彰显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激励性条款连接新型环境民事权利,救济性条款打通“双向转介”管道,扩展性条款预留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空间。环境法典编纂应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相衔接,实现环境法典框架结构与绿色条款的有效沟通。编纂环境法典时可借鉴《民法典》绿色条款类型化的经验,使环境管理规范为限制性条款提供更清晰的“准据”,通过特别民事规范实现激励性条款的细化,完善专门环境责任机制为救济性条款与扩展性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条款;环境法典;管理性规范;特别民事规范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形成
二、环境法视角下的“绿色条款”基本类型
(一)融合性条款
(二)限制性条款
(三)激励性条款
(四)救济性条款
(五)扩展性条款
三、《民法典》绿色条款适用对环境法体系化的需求
(一)融合性条款建立环境与发展双赢机制
(二)限制性条款彰显中华传统生态智慧
(三)激励性条款连接新型环境民事权利
(四)救济性条款打通“双向转介”管道
(五)扩展性条款预留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空间
四、“绿色条款”衔接的环境法典构想
(一)环境法典框架结构与绿色条款的对接
(二)环境管理规范为限制性条款提供“准据”
(三)特别民事规范为激励性条款细化规则
(四)专门环境责任为救济性条款与扩展性条款完善机制


(助理编辑:王常阳)


https://mall.cnki.net/onlineread/Mall/MallIndex?sourceid=10&cover=1&fName=xzfx202202*1**1*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王常阳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