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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 第36704篇《法学研究》 2022年第6期
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
作者:吴至诚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根据受托人是不是承担保底之债的主体,可将保底信托分为直接保底信托与间接保底信托。保底信托违反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放任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批评未能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且将效力规制与履行规制混为一谈,均不足以否定其效力。我国保底信托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化与英国信托法中信托与金钱之债互斥以及受益人间不负作为之债的法理存在差异,其真正变因是信托司法对监管立场的部分接纳。法院应对“九民纪要”第90条、第92条进行目的解释而非文义解释,并基于系统性风险认定保底信托的效力。对保底信托效力进行类型化展开时,除基于系统性风险之认定标准外,还可以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作为补充依据。
关键词
结构化信托;保底条款;刚性兑付;系统性风险;法律行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底信托的本质及二分法
(一)保底信托的本质
(二)保底信托的二分法
三、保底信托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因
(一)民商法内部驱动之否定
(二)监管外部驱动的变因
四、保底信托效力认定规则变化的理论反思
(一)信托与债的关系
(二)信托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五、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具体类型
(一)信托与保底条款均有效
(二)信托有效但保底条款无效
(三)信托无效但保底条款有效
(四)信托与保底条款均无效
结语


(助理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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