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8日 第36712篇《法学研究》 2022年第6期
保理法的再体系化
内容摘要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关键词
保理;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让与担保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理法的三重体系
(一)三重体系之界分
(二)三重体系观下保理合同的定性、效力与法律适用
三、内设规范及其体系外溢效应:追索权与保理类型
(一)作为保理法基础类型的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二)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
(三)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行使
(四)民法典第766条作为让与担保一般规则的体系意义
四、外接规范的体系联动效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外围与内在
(一)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债法总则品性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与债物二法之融贯
(三)无体系意义之冗余规定:登记以外的确定顺序方法仅具理论意义
结语
(助理编辑:戴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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