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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 第36780篇《法学论坛》 2023年第1期
我国应建立“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
作者:董学立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现有的物权登记公示理论,没有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提供支撑。物权登记,可以区分为物权权属登记和物权警示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登记公示,其登记需要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法律确认,因而登记条件严格、程序严谨,属于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在物权权属登记公示基础上,对已经权属登记确认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之登记公示,则是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其登记公示无需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主体、客体和内容实施再度确认,因而其登记公示手续可以简单而便捷。为全面提升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在已建立的“小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基础上,先行完成“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继而再将不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并转入“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系统,以此最终完成“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式现代化对世界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现代化的制度贡献。
关键词
权属登记;警示登记;小统一;大统一;太统一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权分散登记公示与物权统一登记公示
三、物权权属登记公示与物权警示登记公示
四、“小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
五、“大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
六、“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
结语


(助理编辑:潘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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