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 第36950篇《法学》 2023年第1期
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及其减免——《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解释论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关键词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责任;与有过错;受害人故意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的体系定位
(一)《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与第3款的关系
(二)《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并非请求权基础
二、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在法政策上的合理性
(一)德国主流学说:原则上排除无权代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德国的少数说:支持无权代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对德国学说争议的评价:支持德国的少数说
(四)比较法上的其他类似做法
(五)我国《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
三、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的性质、要件与后果
(一)责任性质
(二)责任要件
(三)责任后果
四、与有过错规则适用的具体化
(一)无权代理人过错的认定
(二)相对人过错的认定
(三)无权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情形下过错相抵的具体应用
(实习编辑:寇涵傲)
文章链接:《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及其减免——《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解释论》
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3/0213/c1779a195914/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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