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9日 第36962篇《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
论民法典上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担保功能
内容摘要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功能主义;取回权;超优先顺位;清算法理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化转向
三、物权法定主义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性形式主义
四、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与标的物的转让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二)买受人转让标的物之时的法律后果
五、标的物的抵(质)押与权利冲突的解决
(一)竞存担保物权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的准用
(二)超优先顺位规则的类推准用
六、出卖人权利的救济路径与清算法理的贯彻
(一)“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规则的体系解释
(二)出卖人权利的实现条件
(三)出卖人权利实现的程序供给
(实习编辑:张延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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