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 第36963篇《比较法研究》 2023年第2期
论时间的经过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内容摘要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关键词
抵押权行使期间;时效抗辩权;注销抵押登记请求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民法典》第419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与计算
(一)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裁判分歧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与文义扩张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3.执行时效期间的适用或者准用
三、《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法律意义
(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裁判分歧
(二)“时效抗辩发生说”之下的注销登记请求权
四、《民法典》第419条的类推适用
(一)《民法典》第419条类推适用的学说争议
(二)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2、3款的评价
五、结语
(实习编辑:寇涵傲)
文献链接:《论时间的经过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https://bjfy.cbpt.cnki.net/WKC/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efce4b0a-449b-4428-99f1-d85f27a8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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