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 第36999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年第4期
超越物债区分原则:论作为财产支配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内容摘要
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物权;债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之重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说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债权说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债权物权化说
(四)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知识产权说
(五)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多元权利客体说(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束说)
(六)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数据操作权限说
(七)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类型化说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学说之反思
(一)物权说之缺憾
(二)债权说之不足
(三)其他学说之可供商榷之处
(四)小结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之方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非权利化路径:关系范式与利益范式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法:数字经济勃兴背景下的权利范式
(三)小结
四、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之构造
(一)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限定: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之分离
(二)私法所有权概念之损益:“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与“物权所有权”之区分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之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之界分
结语
(实习编辑:陈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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