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 第37042篇《法学论坛》 2023年第4期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内容摘要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扶养关系
结构框架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与类型界定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界定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事实依据
(一)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扶养关系
(二)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婚姻终止是否影响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
四、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一)理论与实务见解
(二)本文观点
(实习编辑:陈子仪)
文献链接:《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EubS-PXRcEsqiYQkc9CJaVR25zMzvwHVDeycW6Eg3Bho1mhNNLzlEpEx2r3793xFl6v4p7Rkkqgo3MYX68TDXKLT9-B5WmjHyEX44pZBYf2yTrXBT8Xl5g==&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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