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2日 第37057篇《法学家》 2023年第4期
论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性区分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应能与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相区分,目前司法裁判中出现的二者频繁重叠应予否定。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适用混乱的根源是,学界误认为二者的并存可通过权利竞合予以解决,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是算法识别,由此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内容的特殊性,这成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据此,并非所有“可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亦非所有涉个人信息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个人信息权予以解决。只有“算法识别”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权客体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只有运用了算法技术的个人信息纠纷,才能适用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人格权;算法识别;自然识别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并存的迷思
(一)小区张贴判决书案
(二)线上发布判决书案
(三)庞某信息泄露案
二、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适用混乱的理论根源
(一)误认为权利竞合可解决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并存问题
(二)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
(三)未能厘清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
三、算法识别是个人信息权区别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
(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征是算法识别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根植于算法识别
(三)个人信息权规则的特殊性源于算法识别
四、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区分的实践应用
(一)不应适用个人信息权的情形
(二)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典型情形
(三)能否适用个人信息权不明的情形及其处理
结语
(实习编辑:王明惠)
文献链接:《论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性区分》
https://faxuejia.ruc.edu.cn/CN/Y2023/V0/I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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