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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 第37078篇《法学杂志》 2023年第4期
论《民法典》实施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规则
作者:李昊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构造因取回权和回赎权的制度安排而呈现占有控制和变价清算的“双层效力”。《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确立了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失败时可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的规则,但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前提在于非诉性,必须重新审视《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的规定,从取回权行使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似性证成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案件的非讼性质。参照适用规则过于注重便捷性,可能会导致《民法典》第643条规定的买受人回赎权的落空,为了避免这一利益失衡,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参照在适用结果上不包括变价清算,仅在于使出卖人重新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对于管辖、申请、审查、异议、问询、程序转换等规定则可进行参照适用。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回赎权;特别程序;参照适用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导致的体系矛盾
(一)买受人回赎权落空
(二)取回权行使参照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定的可行性
二、所有权保留担保功能的双层构造
(一)取回权与回赎权的制度安排
(二)取回权行使目的仅在于回复占有
三、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程序的非讼性质认定
(一)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合理性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非讼性质的理解
(三)取回权实现程序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似性
四、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具体参照
(一)“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般不包括变价清算程序
(二)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关管辖、申请、审查、异议等程序性规定的参照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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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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