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的域外制度与本土化可能性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制度的立法考量
为金融消费者设置准入门槛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举措,基于此,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分别设立了"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准确了解其客户,将适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消费者。我国应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精细化管理,在金融领域全面引入适当性规则,将金融消费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消费者三类,分别适用相应的保护规则。金融服务机构对初级消费者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中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高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适当性原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