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则构架

作者:曹守晔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第28322篇 《社会科学辑刊》 201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内容摘要

为金融消费者设置准入门槛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举措,基于此,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分别设立了"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准确了解其客户,将适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消费者。我国应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精细化管理,在金融领域全面引入适当性规则,将金融消费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消费者三类,分别适用相应的保护规则。金融服务机构对初级消费者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中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高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适当性原则

结构框架

一、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制度的功能辨析
二、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的域外制度与本土化可能性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制度的立法考量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