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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论证

作者:马新彦 吉林大学 

第28449篇 《当代法学》 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5/1/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电信网络运营商以技术优势与垄断地位的强势宰割最弱势的消费群体,自己从中获得暴利,表明电信网络运营商所实施的强制消费是一种极端恶劣的侵权行为。这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正当性条件。因此,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并根据此种强制消费所具有的消费者个体损害甚小、运营商获益巨大的特点,确定惩罚性赔偿额以消费者个体所受损害乘以违法次数的标准予以计算。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行政责任合理衔接,以便惩罚性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弱势群体、惩罚性赔偿

结构框架

一、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行为
二、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紧迫性
三、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四、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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