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归责原则
三、责任要件
(一) 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侵害行为)
(二) 损害后果
(三) 因果关系
四、责任人
(一) 所有人或经营者的责任
(二) 雇主责任或“替代责任”
五、免责条件和其他抗辩
(一)受害人故意
(二) 关于不可抗力
(三) 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1.受害人的过失与重大过失
2.“过失相抵”
结语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670篇 《政法论坛》 1994年第4期
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这给人们带来了两个选择:其一,人类是否让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以及高速运箱工具等作业存在和发展,以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这此高度危险作业不时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抑或禁止或限制这些高度危险作业的发展,以保持昔日田园诗般的宁静生活免遭高度危险作业可能的侵害?人类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前者。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对前者的一个选择过程。其二,如何处理这些高度危险作业给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是继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获得赔偿,还是提出新的责任归责原则以迎接新的挑战呢?自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以来,人类选择了后者。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