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关于特殊债权的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效力
四、破产债权的调查
五、破产债权的确认
现行破产法对债权调查和确认制度重视不够,在文本中将其归入债权申报一章。事实上,债权申报、债权调查和债权确认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三个独立的程序性制度,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债权调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的查证;债权确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债权额,该债权额将作为破产分配的根据。债权调查不是债权确认的附属制度,其独立性地位应当为立法肯定并加以完善。在准确把握三项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需要在把求偿权申报改为追偿权申报、增加延展 申报、明确破产调查人法律地位、完善债权等质化等方面对我国破产法规则作出改进和补充。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确认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