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土地经营权从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外延界分
二、土地经营权确定化路径选择的必要性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确定性不足的表现
(二)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释放要求
三、土地经营权确定化内容蕴含的应然要素
(一)独立价值之确定
(二)权利内容之确定
(三)实现方式之确定
四、土地经营权确定化变革发展的制度构建
(一)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确权赋能
(二)协同推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三)破除土地经营权转让之限制
(实习编辑:扈艳)
本文作者:宋宗宇、何贞斌、陈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实际上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项权利束内容。在当前我国政策已经明确宣示农村土地权利 “ 三权分置”指引下,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确定化之必要性,亦可有效化解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农民经营预期不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不足等现实问题。当务之急,应当从土地经营权的确权赋能、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放开土地经营权流转限制三个方面来推动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定化;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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