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理论学说对原告适格范围的扩展
(二)司法实践对原告确立规则的限制
二、确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歧与实践困境
(一)理论分歧
(二)实践困境
三、确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路径选择
(一)原告的诉讼实施权及其权源
(二)原告确立的范围及标准
(三)确立原告资格的程序
(四)原告滥用民事诉权的应对
四、结语
(实习编辑:陆哲)
作者:宋宗宇,郭金虎
《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推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进程,但由于其原告资格规定的模糊及其确立标准与程序的缺失,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在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和规则等方面的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建立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困境,在剖析法律、 机关、有关组织三个要素的基础上,提出采用扩展与限制并重的解释论方法来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在确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的基础上,明确原告的起诉顺位,确立审查原告资格的标准与程序,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滥用。
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