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不断强化的环境侵权责任
(二)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局限性
二、环境侵权双罚制: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
(一)雇员的连带责任与被追偿责任
(二)对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扩大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中心
(一)从客观说到主观说:《侵权责任法》的不当转折
(二)《侵权责任法》第67条之解释
(三)《侵权责任法》第67条缺陷之避免
四、多种民事责任方式的叠加适用:责任加重的另类形式
(一)赔偿损失
(二)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三)恢复原状
五、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协调适用
结语
(助理编辑:郭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