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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179篇 《现代法学》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11/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网络安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监督  #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内容摘要

作者:张新宝,林钟千
    整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必须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提升到法治的高度;针对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特征,治理应遵循“依法综合治理”的路径。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在基础层面,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技术、体制基础为保障,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调动国家管制与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主体的广泛参与加以实现。

关键词

网络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行政管制;行业、企业自律;

结构框架

一、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一)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概念
(二)有害信息的种类
(三)与有害信息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互联网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
(二)治理体制碎片化
(三)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
三、互联网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的实现
(一)加强基础保障
(二)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
(三)培育法律框架内的市场主体自律
(四)促进社会监督法治化
(五)扩大国际法律合作
结语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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