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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违约金的类型构造

作者: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第29287篇 《法学研究》 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私法自治原则

内容摘要

 违约金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中既包含一个法定模范类型,也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形成意定类型。这一规范逻辑决定了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必要性。当前主流学说的构造方案符合该规范逻辑,理论出发点亦卓具贡献,但囿于标准单一且未重视类型要素在利益衡量上的强度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仍不乏疑义。考察德国法上区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概括计算条款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演进,可提炼更为丰富的类型要素并作强度分析,形成违约金的类型谱系。以之为背景定位中国法的法定模范类型和各种意定类型,就能全面厘清各类型的规范适用问题。不同类型承载了不同的自治意思,通过类型构造把握各种类型,可以确保规范适用时尽可能地尊重私法自治。

关键词

违约金;法定模范类型;意定类型;类型要素类型;谱系;

结构框架

引言: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必要性
一、类型要素的比较、提炼与整理
(一)我国主流学说的贡献 
(二)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的疑义
(三)德国法的演进及可能的启示
(四)类型要素的整理
二、类型要素的强度分析与类型谱系
(一)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
(二)违约金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三)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的关系
(四)违约金的类型谱系
三、违约金类型的中国法构造
(一)法定模范类型的规范构成
1.可归责性要件
2.损害发生要件
3.约定金额与可能损害的关系
4.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5.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二)意定类型的规范适用
四、类型构造对司法酌减的体系效应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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