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合同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二)《合同法》第116条中选择权的行使及其效果
1.选择权及其主体。
2.选择权的行使时点。
3.选择权行使的效果。
二、可能空间: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并行适用
(一)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特约并用
(二)违约定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特约并用
(三)针对不同违约行为之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
三、别样互动:解约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一)解约定金的功能
(二)对解约定金的辨识
(三)解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及抵扣
四、未尽疑义:违约定金可否类推适用司法酌减
(一)类推适用司法酌减的必要性疑义及其澄清
(二)类推适用司法酌减的正当性与适用要点
五、结论:定金与违约金适用关系的三层构造
(助理编辑:罗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