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的规范互动——以实践分析为基础的解释论

作者: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第29290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12/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债权  #债的履行

内容摘要

在多项规制规范并存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针对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存在多元的控制方案,有必要结合实务资源对诸规范的互动关系作解释论整合,以完善司法适用,助力规范更新。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系于违约金约定和迟延履行两项前提。为防止法律规避,针对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的利息法定限额,应延伸适用于其迟延违约金。应根据是否约定了期内利息或违约金,将约定的迟延违约金与法定的迟延还款罚息之间的适用关系区分为四种情况。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不适用于法定迟延罚息,且应在利息法定限额范围内考虑适用,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有一定特殊性。

关键词

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利息法定限额;法定迟延罚息;司法酌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迟延违约金给付效力的发生前提
(一)迟延违约金约定:给付效力的意定基础
(二)迟延履行:停止条件之成就
三、利息法定限额对迟延违约金的限制
四、法定迟延罚息及其与迟延违约金的互动
(一)法定迟延罚息的规范依据
(二)法定迟延罚息的规范功能
(三)法定迟延罚息与迟延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五、迟延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一)规范依据与实务现状
(二)司法酌减中的规范适用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六、结论


(实习编辑:王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