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类型一:“再婚女性单方更改姓氏案”
(一)判决维持子女现姓氏的法律适用分析
(二)判决恢复子女原姓氏的法律分析
(三)利益诉求分析
三、类型二:“婚内母亲单方决定姓氏案”
(一)法律适用分析
(二)利益诉求分析
四、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律”
五、实证分析下的立法解释反思
(一)《姓名权解释》文理分析
(二)《姓名权解释》适用分析
(三)《姓名权解释》思路评析
结语
(实习编辑:王爽)
本文作者:任江,张小余
实践中,法官忽视了《婚姻法》中关于继父与继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准用规定,这种忽视导致其对子女姓氏的选择范围限缩在亲生父母姓氏中,而《民法通则》亦未对于法定监护人无法就监护事项达成一致时,该监护事项如何决定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被监护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因单方更改子女姓氏而发生冲突时,法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民法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出台亦同样未能对此予以关注。未来立法应确立以被监护人利益优先为原则,注重保护再婚女性权益,均衡保障该类型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姓名权;监护权;女性权益;立法解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