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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私利益平衡:比较法视野下的文物所有权限制与补偿

作者: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318篇 《武汉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5/12/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所有权  #法与文化  #比较法

内容摘要

作者:王云霞,胡姗辰
      文物是历史之鉴证,也是重要的文化资源,承载着公共利益。因文物保护而对私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和制度普遍存在。但要求一部分人为全社会共同利益做出特别牺牲而忽视其正当权益,将导致公益与私益的失衡,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偏离文物保护的根本目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文物所有权限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补偿范围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其中有些经验可为我国建立文物所有权补偿机制提供借鉴。我国文物立法应明确对私人所有权限制的补偿,对受偿主体、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做出规定,引导所有权人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文物,平衡公益与私益,实现文物保护和私权保障的双赢。

关键词

文物保护;所有权限制;所有权补偿;公私利益平衡;

结构框架

一、公益优位:文物保护中的所有权限制
(一)文物保护中的所有权限制制度及其实践
(二)文物保护中所有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私益保障:对文物所有权人的补偿
(一)补偿主体
(二)补偿范围
(三)补偿方式
三、利益平衡:文物立法中所有权限制补偿制度的建构
四、结语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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