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文物保护中的所有权限制制度及其实践
(二)文物保护中所有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私益保障:对文物所有权人的补偿
(一)补偿主体
(二)补偿范围
(三)补偿方式
三、利益平衡:文物立法中所有权限制补偿制度的建构
四、结语
(助理编辑:谭畅)
作者:王云霞,胡姗辰
文物是历史之鉴证,也是重要的文化资源,承载着公共利益。因文物保护而对私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和制度普遍存在。但要求一部分人为全社会共同利益做出特别牺牲而忽视其正当权益,将导致公益与私益的失衡,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偏离文物保护的根本目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文物所有权限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补偿范围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其中有些经验可为我国建立文物所有权补偿机制提供借鉴。我国文物立法应明确对私人所有权限制的补偿,对受偿主体、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做出规定,引导所有权人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文物,平衡公益与私益,实现文物保护和私权保障的双赢。
文物保护;所有权限制;所有权补偿;公私利益平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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