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大陆法上的预防型民事责任
(二)英美法上的预防型民事责任
(三)我国立法与学说见解
二、预防型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预防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二)预防型民事责任的时效问题
(助理编辑:罗帅)
预防型民事责任,是指权利相对人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已经造成损害并且还在继续侵害时,或者虽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却存在造成侵害的危险时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目的是预防损害的继续或者是损害的发生。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只需要证明权利人享有该权利,相对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或者即将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即可。责任人承担此种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责任人的过错。预防型民事责任不是不适用消灭时效,而是消灭时效在预防型民事责任中无法成就而无从适用。
预防型民事责任;持续性侵害(危险);无过错原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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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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