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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预防型民事责任

作者:丁海俊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29382篇 《政法论坛》 200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12/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时效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摘要

 预防型民事责任,是指权利相对人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已经造成损害并且还在继续侵害时,或者虽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却存在造成侵害的危险时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目的是预防损害的继续或者是损害的发生。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只需要证明权利人享有该权利,相对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或者即将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即可。责任人承担此种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责任人的过错。预防型民事责任不是不适用消灭时效,而是消灭时效在预防型民事责任中无法成就而无从适用。

关键词

预防型民事责任;持续性侵害(危险);无过错原则;

结构框架

一、预防型民事责任的应用范围
(一)大陆法上的预防型民事责任
(二)英美法上的预防型民事责任
(三)我国立法与学说见解
二、预防型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预防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二)预防型民事责任的时效问题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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