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赔偿性违约金的本质
(二)惩罚性违约金
(三)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区分
二、违约金酌减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一)控制违约金数额的正当性理由
(二)酌减方式的正当性
三、违约金酌减权的适用前提
(一)以诉的形式行使
(二)违约金须发生效力
(三)违约金请求权继续存在
四、违约金酌减的综合衡量
结论
(助理编辑:谭畅)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担保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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