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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受性侵幼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方金华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29483篇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1/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吴云明,陈文兴,方金华
      我国目前对幼女受性侵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对侵害人进行刑事处罚以达到维护幼女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从法律实效看,此举未能完全补偿受性侵幼女的精神损失。我国有必要在性侵幼女案件的审理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性权利受侵害,受害幼女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恢复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性侵害;幼女;精神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 我国受性侵幼女精神损害赔偿相关争议及评析
(一)性权利应否属于赔偿客体之争议
(二)“严重损害”界定之争议
(三)是否违背“禁止双重处罚”原则之争议
(四)刑事案件应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之争议
二、 对受性侵幼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理由
三、 受性侵幼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实习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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