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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

作者:付翠英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29484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6/1/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继承  #继承  #请求权

内容摘要

作者:付翠英,王晓宇 
  遗产酌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分得遗产的制度。法律仅赋予遗产酌给对象以请求权、非受酌给人以当然分配权。该请求权产生基础是扶养之事实,扶养之事实产生的遗产酌给之债是与合同之债、遗赠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等处于同等地位。遗产酌给之债中,受酌给人是债权人、被继承人是债务人。遗产酌给制度的设立基础来自历史文化传承思想、死后扶养思想、被继承人意志推测理论、继承制度补充思想以及照顾、奖励、补偿思想等多种思想的交集。 

关键词

遗产酌给;请求权;扶养;分配顺位;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 
三、遗产酌给制度确立的基础
(一)历史传承思想 
(二)死后扶养思想 
(三)被继承人意志推测理论
(四)继承制度补充思想 
(五)照顾、奖励、补偿思想
四、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 
(一)受遗产酌给人的范围
(二)遗产酌给适用的条件:扶养的认定
(三)遗产酌给的分配顺序和酌给标准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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