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
三、遗产酌给制度确立的基础
(一)历史传承思想
(二)死后扶养思想
(三)被继承人意志推测理论
(四)继承制度补充思想
(五)照顾、奖励、补偿思想
四、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
(一)受遗产酌给人的范围
(二)遗产酌给适用的条件:扶养的认定
(三)遗产酌给的分配顺序和酌给标准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李梦哲)
作者:付翠英,王晓宇
遗产酌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分得遗产的制度。法律仅赋予遗产酌给对象以请求权、非受酌给人以当然分配权。该请求权产生基础是扶养之事实,扶养之事实产生的遗产酌给之债是与合同之债、遗赠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等处于同等地位。遗产酌给之债中,受酌给人是债权人、被继承人是债务人。遗产酌给制度的设立基础来自历史文化传承思想、死后扶养思想、被继承人意志推测理论、继承制度补充思想以及照顾、奖励、补偿思想等多种思想的交集。
遗产酌给;请求权;扶养;分配顺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