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制股东的负面作用及其根源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制股东的负面作用
(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原因分析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规制控制股东的法律建议
四、结论
(实习编辑:王爽)
本文作者:王军 林莺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国企改革方向之一。但是,混合所有制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控制股东对于实现这一战略构想造成三个问题,这一现象有其多重根源。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法治化,即落实公司治理机制以解决“政企不分”、改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加强司法有效处理争议的能力等等。唯有长效制度化的法治保证,才能确保控制股东的法律规制有切实提高,也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推行。
混合所有制;控制股东;公司治理;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资本;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