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未来民法典的理性定位

作者:马新彦 吉林大学 

第29532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2/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连带之债  #不当得利  #网络安全

内容摘要

作者:马新彦,姜昕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

结构框架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立法论之反思
(一)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二)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对请求权顺位的考量
(三)责任性质的认定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理论之反思
(一)无意思联络的不作为能否认定连带责任的问题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原因力关系问题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之反思
(一)难以适用的“知道”
(二)原告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三)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
(四)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利于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界定
(一)民法典界定的理论缘由
(二)民法典界定的现实意义


(助理编辑:谭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