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二)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对请求权顺位的考量
(三)责任性质的认定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理论之反思
(一)无意思联络的不作为能否认定连带责任的问题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原因力关系问题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之反思
(一)难以适用的“知道”
(二)原告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三)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
(四)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利于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界定
(一)民法典界定的理论缘由
(二)民法典界定的现实意义
(助理编辑:谭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