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承运人的拒载权
(二)承运人拒载权的滥用风险
二、承运人拒载权滥用的认定
(一)实体标准:以保护目的为核心
(二)程序标准:以警示义务为核心
三、承运人拒载权滥用的法律后果
(一)拒载权条款的效力
(二)承运人及其雇员的责任
四、结论
(实习编辑:康秉国)
航空承运人的拒载权作为法定权利,存在滥用风险。认定拒载权的滥用,要平衡拒载权保护的利益和相对方旅客的乘机自由。拒载权应保护的利益是航空安全及机上公序良俗。在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安全时,严重或极可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时,方能行使拒载权。在判断可能危及航空安全时,机长既要判断旅客违规行为与航空安全事故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也要判断旅客表现与实施危及航空安全的违规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机长在决定是否拒载时所依赖的信息可以是有限的,甚至是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其依赖现有信息对因果关系作出的判断可以有合理程度的瑕疵。承运人在特定情形应对违规旅客尽警示义务。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拒载权;航空安全;乘机自由;公序良俗;违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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