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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

作者: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693篇 《北方法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3/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企业法人  #行纪合同  #商事信托  #基金的募集

内容摘要

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但形式上有所抵牾,内容上亦存在严重脱漏,亟待作出追根溯源式的统合。私募基金与信义法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而信义义务的情景依存性又带来了裁判的不确定性,为此,管理人义务一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独特性及其运作流程加以类型化,另一方面应从法院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审查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普适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信义法;

结构框架

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概观:统合之必要
(一)私募基金的三种法律形式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三)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之检讨
二、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之根基
(一)寻找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公因式
(二)信义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根源
(三)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核心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之建构:行为标准与裁判标准之交错
(一)忠实义务
(二)勤勉义务
(三)诚信义务
结语

(实习编辑:吕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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