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私募基金的三种法律形式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三)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之检讨
二、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之根基
(一)寻找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公因式
(二)信义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根源
(三)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核心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之建构:行为标准与裁判标准之交错
(一)忠实义务
(二)勤勉义务
(三)诚信义务
结语
(实习编辑:吕俏然)
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但形式上有所抵牾,内容上亦存在严重脱漏,亟待作出追根溯源式的统合。私募基金与信义法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而信义义务的情景依存性又带来了裁判的不确定性,为此,管理人义务一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独特性及其运作流程加以类型化,另一方面应从法院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审查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普适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信义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