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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

作者:马新彦 吉林大学 

第29719篇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3/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物权的善意取得

内容摘要

作者:马新彦,邓冰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公示原则。在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仅依据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权属关系,将导致未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的权利得不到优先保护的不公平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承认并明确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构建适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动产公示效力制度,加强对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权益的保护,维护物权法效率与正义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

不动产多重买卖;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先买人的保护;

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正当性基础
(一)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内源性正当性基础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外源性正当性基础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理论梳理
(一)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与登记公示效力的理论梳理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梳理
(三)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与多重买卖中买受人顺位的梳理
 三、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立法设计
(一)公示效力的立法设计及其阐释
(二)关于占有界定的立法设计及其阐释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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