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内源性正当性基础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外源性正当性基础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理论梳理
(一)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与登记公示效力的理论梳理
(二)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梳理
(三)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与多重买卖中买受人顺位的梳理
三、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的立法设计
(一)公示效力的立法设计及其阐释
(二)关于占有界定的立法设计及其阐释
(实习编辑:王伶坤)
作者:马新彦,邓冰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公示原则。在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仅依据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权属关系,将导致未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的权利得不到优先保护的不公平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承认并明确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构建适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动产公示效力制度,加强对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权益的保护,维护物权法效率与正义的基本理念。
不动产多重买卖;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先买人的保护;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