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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模式选择及制度构建

作者:张善斌 武汉大学 

第29837篇 《江汉论坛》 2015年第02期

发布日期:2016/4/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财产性人格权  #法律规范  #一般人格权

内容摘要

 在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浪潮下,如何构建我国的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模式成为当务之急。总体来讲,域外有四种规制模式。其中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仿冒之诉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都存在内在缺陷,难以克服;美国二元论模式下权利归属的正当性值得怀疑,也不利于人格要素中精神利益的保护,还可能给我国造成制度冲击。我国应该借鉴德国“一元论”模式,但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应予废弃,以及死后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不应继续存在。与此同时,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还要明确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实现方式、限制、义务、救济、保护期限等,应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 

关键词

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规制模式;人格权立法;

结构框架

一、我国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现状及不足
1.立法
2.司法
3.理论研究
二、我国未来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1. 域外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模式
2. 我国未来立法应采取德国“一元论”模式
三、我国未来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
1. 要素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的框架
2. 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定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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