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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作者:李林启 河南师范大学 

第29951篇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6/5/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总论  #法的实施  #特别程序

内容摘要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庋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关键词

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结构框架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机制的创新
二、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践困惑
(一)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不具体
(二)案件的审查标准难以把握
(三)案件的申请费用收取规定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建议
(一)有针对性地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
(三)规定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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