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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比较法视野中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

作者:张善斌 武汉大学 

第30087篇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06期

发布日期:2016/6/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债权  #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

内容摘要

作者:张善斌;熊倪
  目前,我国合同法律规范否定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并将价格条款缺失的问题放在合同履行部分加以解决。但是,从对待给付、意思表示、合同类型化和合同自由的限制来看,价格条款都应该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这一点也为域外法所承认。如此一来,我国“将价格条款缺失的问题放在合同履行部分加以解决”就存在内在的逻辑缺陷。我国合同法可以引入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价格待定条款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既可以保全逻辑性,也可以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买卖合同;价格条款;必要条款;价格待定条款;

结构框架

一、问题提出
二、从买卖合同本身来看,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一)对待给付
(二)意思表示
(三)合同类型化
(四)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就域外法而言,价格条款也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一)大陆法
(二)普通法
(三)国际法
四、国内法的出路
(一)承认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二)引入“价格待定条款”


(实习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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