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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金融数据的资源配置

作者:辜明安 西南财经大学 

第30144篇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9/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隐私权  #网络安全  #互联网法律服务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辜明安,王彦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方面,其实现有赖于金融数据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客户之间的资源配置。在对个体客户金融信息坚持“告知与许可”使用原则的同时,对海量客户的金融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权利的基础上承认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权,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数据使用“授权制”下巨大的交易成本和监管费用,激发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实现与金融安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金融数据;金融信息权;数据挖掘权;告知与许可原则;负面清单;

结构框架

一、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转型
(一)客户金融信息的安全保障
(二) 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 
二、大数据时代金融数据的资源配置
(一)金融机构数据挖掘权的现实依据
(二)“告知与许可”原则对数据挖掘的适用限制与“负面清单”原则的确立
三、大数据时代金融安全与资源配置的良性互动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确保金融安全的原始动力
(二)规范的法治是实现双向激励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 


(实习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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