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老年人监护与照护制度的国内检视
(一)立法中对老年人监护、照护制度不够重视
(二)关于监护、照护的理念亟待进一步更新
(三)现有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监护、照护制度的重构
(一)设立老年人监护、照护制度并行的二元保护模式
(二)扩大被监护人、被照护人的范围
(三)增设任意监护制度
(四)补充和完善监护、照护的监督制度
(五)强化老年人监护、照护中的国家义务与责任
(实习编辑:苏烨)
老龄化社会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当今保障人权、尊重自己决定权、维持本人正常化生活的理念之下,应当反思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重视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与照护制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设立老年人监护与照护制度并行的“二元”保护模式,并明确规定任意监护制度,监护与照护的监督制度,以及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等。
老龄化社会;监护制度;照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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