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现状与司法困境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的原则
1.坚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
2.坚决维护农民的既得利益
3.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四、宅基地使用权变革的制度设计
1.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比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3.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退出与自愿退出机制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泽丰)
本文作者:狄亚娜;宋宗宇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收益与处分权能,其取得、行使和转让须受到“农民”这个身份的限制,还要服从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约束。政策层面已在积极回应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现实需求,但是司法层面仍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必须坚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坚决维护农民既得利益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以及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与自愿退出机制来实现。
宅基地使用权;私权属性;农村房屋转让;“一户一宅”;退出机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