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从自治性民法到中立性民法
(一)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变迁
(二)中立性民法中的国家
三、国家进入民法的通道
(一)内设、引致与转介
(二)变形:我国民事政策的独特功能
四、民法接纳国家的方式
(一)我国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现状
(二)民法接纳民事政策的门槛
(三)民法接纳民事政策的路径
五、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中国民法典面临着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和社会基础的三重挑战,其应对有赖于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需要重新找回国家。民法在与国家关系的变迁中经历了从自治性民法向“中立性民法”的转变。这一新的民法范式为国家提供了内设、引致、转介、变形等进入民法典的多条通道,同时又凭借其形式理性对国家的进入予以审视、评估和接纳,从而在保持自身体系的同时容纳多元的价值和多层次的规则,调和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张力,汇通世界民法的普遍智识与中国的独特经验,最终化解中国民法典的理论障碍。就后者而言,民法接纳国家的方式,在我国以特有的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为典型。鉴于现行司法实践存在的缺憾,我们可以参酌民事政策的层级、对象、领域、强度以及目的和实际后对立法的“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进行填补。
国家;中立性民法;自治性民法;民事政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